民航局发布《基于计算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申请和批准》征求意见稿,8月15日截止
- 2025-07-31 08: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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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基于计算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简称运行控制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基础要求:
——基础功能要求:
(1)具备相应的无人机、操控员和运行人管理以及无人机 运行动态监视、空域申报、飞行计划申请等功能,满足《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MH/T 2011—2019中6.1、6.2相应数据 传输要求,及对应的第10章相应数据接口字段要求。
(2)具有无人机飞行数据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功能,相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24个日历月。
(3)具备自查功能,可自行筛选过滤系统中注册的无人机上传的非真实运行数据和错误数据,并确保无人机注册信息和飞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具有告警与通知功能,并满足MH/T 2011—2019中 6.3.5相应要求。
——基础数据要求:
满足MH/T 2011—2019 中6.3.6 相应数据上报要求,并 提供数据接口,且:
(1)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常规农用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其实时运行数据上报系统的频率至少每分钟一次。
(2)对于在人口密集区运行的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机,其实时运行数据上报系统的频率至少每秒一次。在非人口密集区报告频率至少每30秒一次。
——通信能力、信息安全能力、电子地图使用以及数据存储应满足MH/T 2011—2019第8章相关要求。
2.对于提供民用无人机操控员执照/等级或执照定期检查的飞行经历记录功能的,应满足附件4《飞行经历记录功能要求》的要求。
3.对于提供无人机运行风险评估功能的,应满足附件5 《民用无人机运行风险评估功能要求》的要求。
4.局方鼓励结合实际应用,持续探索和开发运行控制 系统或无人机云系统功能和服务。
根据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并于2025年8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baiyq@mail.castc.org.cn。联系人:柏艺琴,电话:010-89489224,010-64091459。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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