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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界7月30日消息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为愈演愈烈的智能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争议提供了关键

因车辆主动刹车系统功能严重不符说明书描述,且两次引发事故,法院判决车企退还车主舒某贵21.03万元购车款及1万元鉴定费,但驳回了其主张退一赔三的诉求。

2020年底,舒某贵从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入一辆某品牌新能源越野车,购车前反复确认了宣传资料中主动安全刹车系统的功能描述。

但实际使用中,该功能仅在车速5公里/小时、距障碍物20厘米时才触发,且时灵时不灵,导致他在2021年接连发生两起交通事故。

舒某贵与春某公司就案涉车辆的功能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春某公司与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购车款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00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经济损失629400元,支付车辆检测鉴定费10000元及诉讼费。

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车主动刹车功能存在极大功能限制,与说明书承诺的“5-250km/h范围内激活严重不符,构成产品缺陷。

法院认定,尽管车企在说明书中提示了系统不能替代驾驶员,但功能本身未达到消费者合理安全预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故支持退车退款。

然而,由于车企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无法证明其存在欺诈故意,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未被采纳。

此案为智能汽车消费纠纷树立了清晰标杆:功能缺陷不等于欺诈宣传,但车企若无法兑现基础安全承诺,仍需承担退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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