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规〔2025〕17号!新版《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正式印发:体验飞行改为体验带飞,试行批准使用飞艇实施长途空中游览飞行...
- 2025-06-27 07:00:00

(1)是否向公众表明意愿实施以取酬为目的的观光飞行; (2)是否为参加空中游览飞行的乘客提供解说,解说应当 包括飞行路线所涉及的地面(或水面)上有观赏价值的区域或地 点; (3)运行区域和游览路线; (4)运营人实施此类飞行的频次; (5)观光飞行是否作为任何旅行套餐的一部分; (6)是否因旅游景点附近的能见度太差,无法达到观光游 览目的,而取消已计划的空中游览飞行; (7)是否禁止乘客对航空器进行飞行操纵体验; (8)局方认为适用的其他任何因素。
(1)在实施异地短途观光时应当以空中观光游览为目的, 不得向公众传递短途运输的任何信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 为短途运输; (2)不得对外公布固定的起飞降落时刻; (3)两个起降场地的距离在40 千米之内; (4)实施异地短途观光的航空器应当为飞机、直升机和飞 艇,且适航审定的乘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少于9 人。
体验带飞的定义则是指在航空器中实施以熟悉、体验航空活动, 特别是驾驶舱体验为目的,而不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飞行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在实施体验带飞时,不得向公众传递观光游览的任何信 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包含观光游览任何内容;体验带飞应当以为航空爱好者参与飞行训练或熟悉航 空活动创造条件为目的,该类飞行活动可以作为飞行训练的前期组成部分,体验带飞时间不得计入飞行经历时间。
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的乘客是指通过付费登机,以观光游览为目的,不参与 操作的机上人员。
该咨询通告的附件包括:1.标示障碍物的目视助航设施(节选自《民用机场飞行区 技术标准》(MH 5001-2021))2. 直升机性能分级方法(节选自《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 技术标准》(MH 5013-2023))。
据介绍,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30 日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021 年12 月2 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的通知》 (民航规〔2021〕40 号)同时废止。
更多内容,见文件全文: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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