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民航局获悉,6月21日,民航局飞标司正式发布新修订的《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民航规〔2025〕17号,编号:AC-91-QS-033R3)适用于按照CCAR-135 部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营人,以及按照CCAR-91 部开展体验带飞活动的运营人(注释:该文件不适用于使用动力伞和三角翼实施的商业类空中游览,相关管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本次修订主要增加试行使用飞艇按照CCAR-135 部实施长 途空中游览的要求,明确仅在起飞或着陆阶段飞越水面上空不包括水面上空的长时间飞行和任何巡航飞行明确临时起降场地不适用于水上,调整体验带飞机长资质要求并进一步严格了对运行区域的限制

据通航圈了解,此次修订将体验飞行修改为体验带飞修改体验带飞的定义(体验带飞:指在航空器中实施以熟悉、体验航空活动, 特别是驾驶舱体验为目的,而不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飞行活动,还增加了水上起降场地要求,等等。此外,参照CCAR-135 部相关规定,试行批准使用飞艇实施长途空中游览飞行按照CCAR-135 部试行使用飞艇实施长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营人,应当满足CCAR-135 部A 章、B 章、C 章、F 章适用于 长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规定,但相关规定中有关仪表飞行规则 (IFR)、以及明确仅适用于飞机和直升机的要求除外。

据介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空中游览市场需求和驾驶员执照 培训需求日益增加。在我国通用航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运营单 位或组织深度开发旅游观光市场和驾驶员执照培训市场,为公众 参与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各种形式的空中游 览以及体验带飞活动逐年递增,更有假借体验带飞之名开展空中 游览之实的现象,导致不安全事件甚至飞行事故的发生,成为了 公众关注的焦点。为规范商业类空中游览飞行和体验带飞活动 避免行业混淆相关运行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发展,为从事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的运营人和利 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 下简称CCAR-91 部《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 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35 部《通用航空安全保 卫规则》(CCAR-333 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 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9〕20 号),制定本咨询通告。
此外,因我国飞艇的研发与应用前期发展较慢,CCAR-135 部未将飞艇纳入长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适用范围目前我国飞艇的研发取得一定进展,行业应用需求逐渐增加,为确保在安 全运行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我国通用航空健康发展,本咨询通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0 号)参照CCAR-135 部相关规定,试行批准使用飞艇实施长途空中游览飞行
根据该文件,空中游览的定义是:指以取酬为目的,在航空器中实施的以观光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包括异地短途观光。局方在判断某一飞行活动是否属于本文定义的空中游览时,应当同时考虑以下因 素: 
  • (1)是否向公众表明意愿实施以取酬为目的的观光飞行; 
  • (2)是否为参加空中游览飞行的乘客提供解说,解说应当 包括飞行路线所涉及的地面(或水面)上有观赏价值的区域或地 点;
  • (3)运行区域和游览路线; 
  • (4)运营人实施此类飞行的频次;
  •  (5)观光飞行是否作为任何旅行套餐的一部分; 
  • (6)是否因旅游景点附近的能见度太差,无法达到观光游 览目的,而取消已计划的空中游览飞行; 
  • (7)是否禁止乘客对航空器进行飞行操纵体验; 
  • (8)局方认为适用的其他任何因素。 

异地短途观光则是指以空中观光游览为目的,载运乘客 从A 起降场地到B 起降场地的飞行,此飞行活动可视为空中游 览的一种形式。异地短途观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1)在实施异地短途观光时应当以空中观光游览为目的, 不得向公众传递短途运输的任何信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 为短途运输; 
  • (2)不得对外公布固定的起飞降落时刻; 
  • (3)两个起降场地的距离在40 千米之内; 
  • (4)实施异地短途观光的航空器应当为飞机、直升机和飞 艇,且适航审定的乘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少于9 人

体验带飞的定义则是指航空器中实施以熟悉、体验航空活动, 特别是驾驶舱体验为目的,而不以观光旅游为目的的飞行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在实施体验带飞时,不得向公众传递观光游览的任何信 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包含观光游览任何内容;体验带飞应当以为航空爱好者参与飞行训练或熟悉航 空活动创造条件为目的,该类飞行活动可以作为飞行训练的前期组成部分,体验带飞时间不得计入飞行经历时间。

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的乘客是指通过付费登机,以观光游览为目的,不参与 操作的机上人员

该咨询通告的附件包括:1.标示障碍物的目视助航设施(节选自《民用机场飞行区 技术标准》(MH 5001-2021))2. 直升机性能分级方法(节选自《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 技术标准》(MH 5013-2023))。

据介绍,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30 日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021 年12 月2 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的通知》 (民航规〔2021〕40 号)同时废止。

更多内容,见文件全文:

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咨询通告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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