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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点

●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征求《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建议


● 2026年第二批“成果找市场”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开始征集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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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征求《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建议


来源

成都日报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现将《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5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修改建议。


1.在成都人大网站“服务互动”的“立法项目及法规(草案)意见征集”栏目中填写意见,网址为http://www.cdrd.gov.cn。


2.电子邮件请发送到电子邮箱srdfgw@163.com,书面来信请寄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邮政编码为610041。

3.传真至028-618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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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三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章 科学技术交流合作

第九章 科学技术创新环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全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重要承载地,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研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事项,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主动承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完善区域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制定实施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科学技术普及)

本市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加大优质科普服务供给,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养。


第八条(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培育,高价值专利转化和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第九条(科技安全)

本市应当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提升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十条(基础研究统筹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布局,完善与国家、省衔接互补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体系。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依托自身优势学科、优势领域、优势团队,自主布局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承接国家基础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谋划布局,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在其周边区域配套建设技术创新基地、应用转化基地和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并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和运行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引导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二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体系化的核心技术攻关机制,聚焦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需求,系统布局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揭榜挂帅、赛马制、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统筹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有组织科研,强化跨领域跨学科协同,面向企业需求开展定向委托、订单式研发。


鼓励企业落实以用促攻、攻用结合的技术攻关模式,一体推进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加快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十三条(人工智能+科学研究)

本市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统筹推进算力、数据、模型等基础性工程建设,推动基础科研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支持人工智能在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能源等领域科学研究中的应用,促进科研效率提升和科学发现。


第十四条(军民科技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和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双向交流和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三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构建技术发现、评估论证、接续攻关、中试验证、企业孵化的全链条转化体系,支持技术要素有序流动。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对接活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常态化、精准化、专业化的成果对接活动,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促进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推动技术供给与需求对接。


第十七条(线上线下服务体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创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技术要素有序流动。


本市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线上科创服务平台,整合科研仪器、创新成果、技术需求、人才资源等,提供成果发布、供需匹配、在线交易、政策推送等服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布局建设科创服务线下载体,集聚高水平服务机构、重点创新平台、科创企业和高层次人才,提供成果展示、项目路演、技术转移、企业孵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八条(中试验证平台)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加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验证、工艺优化、工程化开发等服务。


支持中试平台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强与投资机构、孵化器、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的合作,通过联合投资、联合孵化等方式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各类主体依法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等学校设置技术转移相关专业,引进培育技术经理人等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人才,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创业孵化等领域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引聚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支持服务机构和平台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方式。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依法依规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鼓励民营企业、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参照执行。


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通过约定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的方式,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场景培育与产品推广)

本市加强应用场景筹划建设,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参与场景建设运营。围绕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城市治理、农业农村等领域,依法协调落实数据开放、技术验证、检验检测、示范应用等相关服务,发布应用场景机会清单,为创新主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试验搭建应用场景。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服务的应用。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二条(企业创新主体)

本市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享受科技创新政策,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二十三条(科技企业梯次培育)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的服务和扶持。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分层分类提供服务与扶持:支持初创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引导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给予资助;鼓励科技领军企业通过技术分包、合同采购、技术许可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第二十四条(企业创新平台)

本市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产学研合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带动和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第二十六条(评估评价)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国有企业创新,根据实际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引育等创新成效指标纳入评估评价体系,将经认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视同企业利润业绩,引导国有企业增加研发长期投入。


对国有企业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超额利润分配、项目跟投等方式给予激励。


第二十七条(未来产业培育)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来产业发现、遴选、支持、服务和风险防控机制,布局未来产业孵化载体,加强对未来产业领域科技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未来产业的自身规律和发展趋势,探索构建未来产业包容审慎的产品服务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推动未来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惠企政策)

本市根据相关规定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以及开展捐赠资助科技活动、进口科研相关设备或者用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服务,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易申快享,提升企业享受惠企政策的便利度。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建设)

本市支持和保障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建设。鼓励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支持实验室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开展战略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

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转化、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重点以产业需求、成果转化、项目招引、人才引进等指标量化评价赋能产业的绩效,按照其自身定位开展分类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支持体系)

本市建立健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人才培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机制,加强专业技术、高技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战略人才培养。


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学科建设,促进产教融合,培养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青年科技人才。


鼓励企业面向产业发展需求,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四条(人才引进)

本市发挥人才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鼓励企业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在外地(含境外)设立或者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方式柔性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五条(人才评价)

本市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开展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长周期评价。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


第三十六条(人员激励)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创新人才,支持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


第三十七条(人员流动)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业。


第七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十八条(多元投入体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拓宽科学技术创新经费来源渠道,增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经费投入。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稳定增长,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全市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等方式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三十九条(科技信贷)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贴息等财政性资金引导方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科技贷款发放力度,并推动其完善科技贷款的风险控制、激励考核和风险分担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探索以科研成果、科研数据等轻资产为授信依据的信贷模式,建立与企业研发周期相匹配的长周期授信机制。


第四十条(股权投资基金)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支持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并购重组期的全生命周期资本支持服务体系。


第四十一条(科技保险)

本市支持科技保险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围绕技术研发、中试验证、场景应用等科技创新全链条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资本市场融资)

本市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融资。


第四十三条(科技金融创新)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依据企业创新积分开发科技金融产品。


探索财政资金先期投入支持、后期按约转股的支持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共同构建覆盖科技企业长周期的金融支持机制。


第八章 科学技术交流合作

第四十四条(重点创新区域)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西部(成都)科学城和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创建国家级、省级园区。


支持中心城区、城市新区、县市新城开展跨区域协同创新,推动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一体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四十五条(区域协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德阳、眉山、资阳合作,推动成都都市圈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支持天府大道科创走廊建设,支持成德眉资创新主体协同开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产学研融合、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合作,加快建设成德眉资协同创新共同体。


本市应当深化成渝地区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加强成渝双核联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成渝中线科创走廊建设,联合举办“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推动平台共建、资源共享、项目共促、政策共通、人才互用。


本市应当加强与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资源对接,深化与大院大所、名校名企的科技合作,积极承接高端创新资源和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十六条(国际合作交流)

本市鼓励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建设双边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发起或者参与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支持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境外知名高校等在本市落户或者建立分支机构,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商务、司法行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九章 科学技术创新环境

第四十七条(开放共享)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等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科技创新资源,资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资源,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综合保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试及概念验证平台、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在规划、用地、用能、环保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各类创新主体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第五十条(科技统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工作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科技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定期发布的工作机制,分析评价全市科学技术进步状况,全面监测科学技术活动效能。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调查数据。


第五十一条(资金绩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制度,科学确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


第五十二条(科技奖励)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尽职免责)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或者偏差,但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决策责任。


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个项目或者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投资项目出现损失,但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科技创新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附则)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02

2026年第二批“成果找市场”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开始征集


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双向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2026年第二批“成果找市场”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并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征集范围

(一)产业领域

重点围绕人工智能(含集成电路、机器人、算力、数据)、低空经济(含无人机)、航空航天、新能源(含光伏、风电、氢能)、医药健康(含核医疗)、农产品精深加工、新型显示、高端能源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含储能)、通信及量子科技、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链及细分领域。


(二)征集成果

重点征集近5年内形成的拟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其中国省(部)级重点研发计划成果、国省级创新平台研发成果、先进技术成果、先进通用型中试技术(平台)等优先。涉密成果需确保脱密脱敏处理,符合相关规定,且具备转化落地条件。


条件要求

(一)征集科技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上述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和方向,具有显著市场价值和规模化生产、推广应用潜力;

2.成果成熟度较高,已具备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实施条件,市场应用场景、目标用户明确;

3.相关技术具有先进性,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等淘汰落后行业领域;

4.已享受“成果找市场”揭榜挂帅政策支持(签订项目协议)的成果不得再申报。

(二)成果转化需求单位有关要求

1.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拥有拟转化科技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拟在西部(成都)科学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中国(绵阳)科技城落地转化;

3.研发团队愿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为成果落地、产业化提供持续技术支撑和服务;

4.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四川省科技厅科技计划违规记录和科研严重失信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支持方式

(一)科技厅将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投资机构、技术经理人、技术专家等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产业带动力强、行业应用面广、技术创新性好的高价值科技成果,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向社会张榜发布,公开征集揭榜方案,推动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二)项目资金以后续揭榜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资金按照“总额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对揭榜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40%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支持财政资金开展“先投后股”改革,具体实施细则在后续“项目立状协议”中予以明确。


填报流程及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成果输出单位和成果负责人需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需求填报。


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202.61.89.120/


(二)成果输出单位以项目负责人账号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后,在线如实、准确填报《“成果找市场”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表》(见系统),并上传相关支撑附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反映成果先进性创新性、技术成熟度、知识产权、关键技术指标相关支撑材料),导出打印申请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有盖章部分及附件材料扫描后在线上传)


(三)网上填报提交时间至2026年9月21日23:00(系统将在9月21日23:00自动关闭,无需报送纸质件),请申报单位按时完成系统推荐,逾期不予受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凝练符合要求、可转化落地的科技成果,积极参与“成果找市场”揭榜挂帅,共同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先行先试。


(五)申报人以及所在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暂不受理涉密项目需求,所有申报材料需已进行脱密脱敏处理,符合保密规定。


申报咨询

(一)业务咨询

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金融处:

张老师 028-61106815

彭老师 028-86718002


(二)流程咨询

科技厅资源配置处:

杨老师 028-86715358


(三)技术服务咨询

张波 028-85481881

彭杰 028-85231642


附件

“成果找市场”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表


查看原通知、下载附件,请长按识别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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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开始申报


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根据指南通知要求,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申报要求

(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 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研发”),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二)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执行。请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网址:
https://service2.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60828/5864.html


(三)科技厅负责组织重点专项的申报推荐工作。各申报单位于2026年9月3日8:00至2026年10月8日16:00,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于2026年10月8日18:00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申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扫描件(以下简称预申报书简表)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service.most.gov.cn


四川政务服务网网址:
www.sczwfw.gov.cn


具体操作步骤:以法人身份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服务—科技创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服务—申请”,下载“预申报书简表”,填写—盖章—扫描件上传,并根据网上办理流程完成上报。或下载本通知附件,填写完成后盖章,扫描上传。如预申报书简表扫描件无法上传,请将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同时与受理处室联系。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推荐申报。


请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组织,及时报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


重大专项受理处室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 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由科技厅合作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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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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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征求《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建议等|成都科技服务(内含3条信息)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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